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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庭,王林,单林宁,郭俊丽,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被执行人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志庭。被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单林宁。被执行人郭俊丽被执行人彭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冀石平证经字第130号、131号、132号、133号、134号、135号、136号公证书及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44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慧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庭、王林、单林宁、郭俊丽、彭亮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香河县新华大街和淑阳大街之间拥有证号为香国用(2010)字第02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58050.7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香河县新华大街和淑阳大街之间证号为香国用(2010)字第02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58050.7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瑞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