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二初字第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金兴、庞连波与庞连波、吕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兴,庞连波,吕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514号原告王金兴。委托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宏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连波。被告吕宝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兴诉被告庞连波、吕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金兴负担。审判员  段兆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