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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瑞康与曾子敬、曾锦珍、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康,曾子敬,曾锦珍,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黄瑞康,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被执行人:曾子敬,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新丰村委会。被执行人:曾锦珍,女,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新丰村委会。被执行人: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新圩镇。法定代表人:曾子敬。关于黄瑞康与曾子敬、曾锦珍、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曾子敬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给黄瑞康,曾锦珍、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3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曾子敬、曾锦珍、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权利人黄瑞康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66号,执行费32846元由曾子敬、曾锦珍、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子敬、曾锦珍、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2014年7月31日本院以(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曾锦珍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价格评估,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委估财产在2015年2月9日的总价值为人民币柒拾贰万肆仟叁佰元整(¥724,300.00元),其中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丰村房产,,评估价值为¥182,900.00元;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房,评估价值为¥541,400.00元。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曾子敬、曾锦珍、惠阳区建诚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所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移送司法委托管理室委托评估后,交由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曾锦珍名下房产按评估价¥182,900.00元为底价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二、对被执行人曾锦珍名下房屋按评估价¥541,400.00元为底价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