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树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树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2917号罪犯杨树美,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小学毕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2)杭西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树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又以罪犯杨树美在呈报减刑期间违规扣分,报请撤销该犯减刑呈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树美于2015年4月5日因触碰红外线报警器,扣0.5分。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关于撤销罪犯杨树美减刑案件的报告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树美在呈报减刑期间,违反监规纪律,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减刑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树美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