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臧梦乐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梦乐,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20号原告臧梦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崔伟龙,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梦乐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臧梦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55元,由原告臧梦东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