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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臧梦乐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梦乐,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20号原告臧梦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崔伟龙,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梦乐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臧梦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55元,由原告臧梦东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