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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朱某甲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农民。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甲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2年2月开始,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徐庄一村183号非法开办诊所,分别于2012年3月7日、2013年11月12日两次被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后其继续在上述地点非法开办诊所,并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于2014年11月20日又被查获。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苏州市公共卫生行政处罚材料、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信息查询证明、证人王某、朱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弈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