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献平与马凤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献平,马凤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王献平,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申请人:马凤祝,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凤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凤祝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马凤祝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义永在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