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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连明、刘连栋等与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明,刘连栋,刘连起,王连合,顾进月,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刘连明,农民。原告刘连栋,农民。原告刘连起,农民。原告王连合,农民。原告顾进月,农民。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超新,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明、刘连栋、刘连起、王连合、顾进月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明、刘连栋、刘连起、王连合、顾进月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五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晨明代理审判员  高 满人民陪审员  张少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