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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鲁某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绪河,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