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庄莲与被告杨德明,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350号原告庄莲,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德明,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14-3。法定代表人杨德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莲与被告杨德明、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邹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