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井良与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井良,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执异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曹井良,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士英街,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崔宪春,系镇长。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崔宪春,系镇长。申请执行人曹井良与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扶执恢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以法院冻结的存款系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5)扶执恢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林审 判 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曲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