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马金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张��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金全(绰号小马),无业。2013年8月6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利国,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金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金全及其辩护人杨利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马金全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西路湘巴佬宾馆门前唐某等人驾驶的轿车内,以1000元价格将3.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现场查获被告人马金全放置在该车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9克并从被告人马金全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0.3克。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金全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金全对起诉指控其贩卖3.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0.3克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称从现场扣押的小铁盒(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9克)不是其的。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认定现场查获的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9克的小铁盒是被告人马金全所有的证据不足,从被告人马金全身上查获的0.3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是被告人马金全自己吸食的,不是用于贩卖。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马金全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西路湘巴佬宾馆门前唐某等人驾驶的轿车内,以1000元价格将3.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现场查获被告人马金全放置在该车内的小铁盒一个(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9克)并从被告人马金全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0.3克。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唐某的证言:其知道小马是贩卖毒品的。2014年11月11日下午4点钟,其在民警的控制下打电话联系小马,向小马购买1000元的冰毒,叫小马多给点,给3个(3克左右),小马也同意的,其叫小马把东西送到乘航的湘巴佬宾馆。没多久,小马就打车过来,其让小马上其坐的车,车子是民警开的车,有两个民警在车上。小马上车之后,给了其一袋冰毒,里面有好几小袋,其说钱晚点给,当时小马有点不情愿,这时民警过来��小马抓获的。民警控制小马之后,在小马的衣服口袋里还发现了一小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在车后排座椅靠背后面发现一个小铁盒,里面也是冰毒。小马交给其的冰毒称重是4.41克(包含袋子),一小袋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称重是0.5克(包含袋子),那一小铁盒冰毒除去盒子称重是13.67克(包含袋子)。2、证人苏某的证言:其是某某派出所民警。2014年11月11日下午,吸毒违法嫌疑人唐某向民警检举一名叫小马的男子贩毒。唐某称可以打电话给小马购买毒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小马。其和民警李某同意之后,唐某打电话给小马,以1000元钱让小马送3克足量冰毒到乘航湘巴佬宾馆门口。电话挂掉之后,其和民警李某带着唐某开车到了湘巴佬宾馆门口,其开车,唐某坐副驾驶位置,李某坐驾驶座后面位置。过了一会儿,小马过来了,唐某让小马上车,唐某说1000元钱晚点给���问小马要东西,小马拿出一包冰毒交到唐某手里,并告诉唐某3克多,还说买东西没有钱怎么不在电话里早讲,唐某就让其和李某凑1000元钱给小马,这个时候外围民警丁某某、陈某带人过来,小马发现后把门拉住不让开门,民警李某趁乱把车门打开,丁某某上车控制住小马,并在小马上衣口袋里找到一包冰毒麻古混合物。小马在车上不配合,一直在挣扎,丁某某就把小马带下车,让小马站在车门口问话,这时民警李某在后排座位后靠垫顶部发现一个铁盒子,里面有数包冰毒,就立刻交给丁某某,这一盒冰毒应该是小马在挣扎过程中藏在那里的。3、证人李某的证言:其是某某派出所民警。2014年11月11日下午,吸毒违法嫌疑人唐某向民警检举一名叫小马的男子贩毒。唐某称可以把小马吊出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小马。之后唐某打电话给小马,要1000元的冰毒,小马只同意给3克,唐某叫小马多给点,给足量,小马同意的。并约好到乘航湘巴佬宾馆门口交货。谈好后,其、苏某充当唐某的朋友驾驶副所长沙某的车子带着唐某到湘巴佬宾馆去蹲守,民警丁某某、陈某负责在附近准备抓捕。其赶到湘巴佬宾馆楼下,一会儿看到小马打车过来了,唐某叫小马上车,唐某让小马先把冰毒给他,说1000元钱晚点给,小马听了很不满意,怪唐某为什么开始不讲清楚,后来民警丁某某、陈某过来抓捕,小马拉住车门不开,其趁乱把车门打开,小马被丁某某控制住。除了小马交给唐某的冰毒外,丁某某还在小马身上发现一包冰毒麻古混合物,随即丁某某带小马下车问话,这时其发现在车子后排座椅靠背后面多了一个小铁盒,打开发现里面都是冰毒,其把情况告诉丁某某,问到小马这一小盒冰毒时,小马拒不承认。这个铁盒肯定是小马趁乱放在那里的��当时车子停在那里等小马过来的时候,其来回看的,那个放铁盒的位置只有一把伞,等小马被带下车,就发现多了个铁盒,所以肯定是小马趁乱放在那里的。4、证人沙某的证言:2014年11月11日下午4点钟左右,民警苏某和李某因为办案需要将其的车子借走了,后来听说对其的车子检查时发现一个铁盒,铁盒内还有毒品。车子平时都是其自己驾驶的,没有可疑物品,车子在借出前那个铁盒及铁盒里的毒品都不在其车子里面。5、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抓捕情况、扣押毒品及称重情况。6、提取笔录及照片:从马金全手机及唐某手机提取短信及通话记录。7、收缴毒品专用收据:15克甲基苯丙胺和0.3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已收缴。8、物证鉴定书: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鉴定情况。9、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检举尚未查实。民警在对被告人的讯问过程中未���刑讯逼供行为。10、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劣迹。1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014年11月11日,某某派出所抓获吸毒违法嫌疑人唐某。唐某称一名叫小马的男子有贩毒嫌疑,且愿意通过向小马购买毒品的方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小马。后唐某通过电话联系小马并讲好以1000元3克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11月11日下午16时30分许,在民警控制下,唐某和小马在杨舍镇乘航西路湘巴佬宾馆门前车上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民警将小马抓获。经询问,小马自称马金全,民警当场查获马金全出售给唐某的疑似毒品冰毒一袋,现场称重为4.41克,在马金全上衣口袋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麻古混合物一袋,当场称重为0.5克。后民警在该车后排座位靠背上侧发现一只黑色铁盒中装有大量疑似毒品冰毒,现场称重为13.67克,马金全拒不承认该冰毒是自己的。民警将上述疑似毒品扣押并传唤马金全。12、户籍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身份情况。13、被告人马金全以往的有罪供述、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2014年11月11日16时左右,其接到朋友唐山的电话,唐山问其要1000元钱的东西,给3个足的,其知道对方是要以1000元向其买3克足量的冰毒,其同意的。双方约好在乘航湘巴佬宾馆前见面交易。其拿了冰毒打车到乘航湘巴佬宾馆,看见唐山在宾馆门前的一辆黑色越野车上。唐山让其上车,其上车后,唐山说钱输掉了,1000元先欠着,其没有同意,唐山就让车上的人凑1000元钱给其,其就把冰毒交到唐山手里。唐山正让车上人凑钱的时候,民警过来查车将其抓住了。其交给唐山的冰毒称重是4.41克(包含袋子)。后来民警还在其上衣右侧口袋发现一小袋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称重是0.5克(包含袋子)。最后民警在车子后排座椅靠背上侧发现一盒铁盒子装的冰毒,称重是13.67克(包含袋子),这一铁盒冰毒是其被抓时放在车子后排座位后面位置的,这盒冰毒是其朋友阿龙在11日当天下午放在其身边的,等阿龙回来要还给阿龙的。并对其购买冰毒的相关地点进行了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全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金全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马金全对小铁盒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金全在被抓捕时将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小铁盒放在车子后排座位后面,有相关的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扣押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马金全在侦查阶段也对此事实做过有罪供述,法院在审理中也当庭播放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相关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因此,本案中民警从现场扣押的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小铁盒可以认定是被告人马金全所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人赃并获,不论是否交易成功,对卖方应以既遂论处;对于因贩卖毒品被抓获之后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既遂数量,因此本案中民警查获的小铁盒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混合物均应计入被告人马金全贩卖毒品的既遂数量,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金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咸玉宝代理审判员  林 爽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玮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