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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国义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义,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捕前无固定住址。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8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被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4月8日决定劳动教养三年,于2009年4月30日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0年4月28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截止到立案日2014年8月21日,徐国义尚有余刑2年10个月零4日,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城检刑诉字[2015]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义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徐国义在吉林市江城监狱三监区服刑,期间,负责管理三监区服装生产质量。被害人刘某某(已释放)于2013年7月在三监区服刑期间,因生产的服装数量及质量存在问题(返修、废料多及无法完成生产任务),徐国义两次打骂刘某某,其中一次将刘某某脸部打肿。被害人李某某(现在吉林监狱二监区服刑)于2013年10月26日至2014年3月在吉林市江城监狱三监区服刑。因李某某生产的服装质量不合格,徐国义先后两次向李某甲报告。2013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国义将李某某殴打,具体原因不详。2013年7月,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徐国义因服装生产数量问题发生争执,徐国义将情况向干警反映,干警口头批评了赵某某。赵某某走出管教室后,赵某某的生产班长郭某某(已出监)要求赵某某找其本人,赵某某拒绝后,郭某某与徐国义两人将赵某某殴打。郭某某出狱后,往赵某某消费卡中存款700.00元。2014年2月,在生产车间,徐国义将被害人闫某某(已出监)殴打。据被害人闫某某陈述,因为当天闫某某已经完成生产任务并且有些头疼,徐国义要求闫某某再多生产点服装,遭到闫某某拒绝后,徐国义殴打闫某某。2014年6月14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徐国义要求被害人刘某某为其送生产原料,刘某某以活忙为借口拒绝为徐国义送原料,后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被害人李某甲刚入监时,因为被害人生产质量不合格,活干不明白,当时管生产质量的被告人徐国义打了被害人李某甲一巴掌,但事后徐国义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了。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举了被告人徐国义供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陈述、证人孔某某、杨某某、强王、张某甲、商某某、王某甲、张立建、李某甲等人证言、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徐国义自然情况及刑期情况、监狱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狱内案件立案表、立案报告书、狱内案件结案表、罪犯禁闭审批表、扣分审批表、吉林市江城监狱3号文件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国义在服刑期间,无视监管秩序,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和与其他被监管人员互殴,破坏正常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徐国义辩称,自己只是破坏了狱内的监管秩序,但不构成犯罪;自己并没有殴打过刘某某、李某某及闫某某,只是因生产一事与他们有过争吵;并不是指控说的其殴打赵某某,而是因为赵某某生产的数量不够,自己向干警进行了汇报,后两人因此相互厮打;与刘某某是相互厮打;打李某甲是因为他生产质量不合格,他太笨,教多次也不会,打了他一巴掌。上述事情,吉林市江城监狱已经进行了处理,扣除了自己的生产积分,对自己进行了警告、禁闭,并将呈报的减刑也予取消。被告人徐国义就其辩解当庭申请证人武志杰、李某甲、吕某某、商某某出庭作证。证人武志杰(江城监狱三监区政委)出庭证实:我不知道被告人徐国义殴打李某某的事情,不记得徐国义与刘某某厮打的事情,关于徐国义殴打闫某某的事情,因为那个时侯还没有调到三监区,所以不清楚。徐国义平时技术较好,服刑期间因为管理质量会得罪其他犯人。李某某拒不认罪,刘某某服刑期间较短,不够减刑资格,孔某某改造态度也不端正,王某甲也不能减刑。在我工作期间,没有人报告过徐国义打人的事情,也没有听说过徐国义打人的事情。证人李某甲(江城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区长)出庭证实:我是2013年11月份来的,我记得徐国义和李某某在车间吵吵起来了,有要打架的意思,犯人就把他们两个拉开了,没有听说过徐国义把李某某的牙都打掉了。徐国义平时一直教犯人技术,表现很不错,有的犯人技术出现错误,他都和我汇报,这个过程中有一些犯人会产生一些想法。刘某某、李某某、闫某某三个人没有向我反映过徐国义殴打他们的事情,也没有人反映过徐国义殴打刘某某、李某甲的事情。证人吕某某(江城监狱服刑犯人)出庭证实:我不知道徐国义殴打过李某某和闫某某。如果管犯人监督生产质量的话,犯人会找茬,不满意。我没有看见过徐国义故意找茬打仗。看见过徐国义帮人干活。我听刘仁义说过徐国义打赵红波和刘某某。我没有听说过徐国义吃拿卡要。证人商某某(江城监狱服刑犯人)出庭证实:我听说过李某某和别人吵架了,但是没有听说过徐国义殴打李某某,徐国义招呼我上厕所,就拍了一下刘某某。我没有听说过徐国义殴打闫某某。徐国义积极改造,没什么违纪行为。以前我的证言部分不真实,徐国义是拍了一下刘某某,而且李某某的鼻子出血是听说的,不是看见的。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徐国义在吉林市江城监狱三监区服刑,期间,按监狱管理人员安排负责管理三监区服装生产质量。刘某某(已释放)于2013年7月在三监区服刑期间,因生产的服装数量及质量存在问题(废料多及无法完成生产任务),被徐国义两次打骂,其中一次刘某某脸部被打肿。李某某(现在吉林监狱二监区服刑)于2013年10月26日至2014年3月在吉林市江城监狱三监区服刑。因李某某生产的服装质量问题,徐国义先后两次向李某甲(江城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区长)报告。2013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徐国义对李某某进行殴打。2013年7月,被告人徐国义与同监服刑犯人赵某某因服装生产数量问题发生争执,徐国义将情况向监狱管理干警反映,干警口头批评了赵某某。赵某某走出管教室后,赵某某的生产班长郭某某(已出监)要求赵某某找其本人,赵某某拒绝,郭某某与徐国义两人遂对赵某某进行殴打。2014年2月,在生产车间,徐国义要求同监犯人闫某某增加工作量,闫某某拒绝,徐国义打闫某某两拳。2014年6月14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徐国义要求同监犯人刘某某为其送生产原料,刘某某以活忙为由拒绝为徐国义送原料,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李某甲刚入监时,当时管生产质量的被告人徐国义以李某甲生产质量问题打李某甲一巴掌,事后徐国义向李某甲做了道歉。另查明,被告人徐国义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截止到立案日2014年8月21日,徐国义尚有余刑二年十个月零四日。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江城监狱移送案件,认为徐国义在服刑期间对多名同监区服刑罪犯进行殴打。2、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国义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从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3、吉林市江城监狱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服刑人员徐国义自然情况及刑期情况及罪犯入监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徐国义入监服刑及刑期情况。4、吉林市江城监狱出具的监狱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狱内案件立案表、关于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罪犯徐国义服刑期间多次殴打他人并造成刘某某耳部轻微伤立案报告及狱内案件结案表证实吉林市江城监狱因本案向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及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4年8月2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情况。5、吉林市江城监狱出具的罪犯紧闭审批表及扣分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徐国义因殴打他人在吉林市江城监狱被处罚的情况。6、(一)、徐国义打刘某某的证据(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因为我刚下分到三监区时徐国义跟我要烟,我没有给他,他就利用干活找我麻烦,打我。打我三次。在车间一进门靠窗户右手倒数第二台机器旁打的我。第一次打我大概是在2003年7月份,在犯人车间,因为返修活将我拽到车间门口给我一顿拳脚,当时我的脸就肿了。赵某某看到我被打了,他当时还问我怎么了。第二次是没过多长时间,还是在去年7月份,他故意在活上找我毛病,我在中午吃饭时,他过来就给我一个嘴巴子,当时我的耳朵嗡嗡响,我还找同犯孔某某问他我耳朵怎么流脓了,他还给我要的消毒水。这次打我孔某某、陈友刚看到了。第三次是去年7月末,徐国义让我做700件马甲,我说我做不出来,他就说你做不出来我给你点动力,看你能做出来不。然后他就去管教室,我看到他从管教室出来,手里拿着电棍就用电棍往我脖子上打。这次用电棍打我犯人李某甲看到了,王某甲在对面好像也看到了。(2)、证人赵某某(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我看过徐国义打刘某某,得打过四、五回。在刘某某刚到监舍头一个月,在车间第一次因徐国义说刘某某干活笨,打了刘某某几个嘴巴子。第二次因为刘某某返工74件马甲,徐国义用拳头把刘某某脸打肿了,像鸡蛋那么大的包。第三次因为刘某某干活笨,徐国义用鞋底子扇刘某某嘴巴子。第四次因为刘某某干活慢,徐国义用手扇刘某某几个嘴巴子。第五次在车间办公室当着陈春龙面,打了刘某某几个嘴巴子。我在第三个机台,刘某某在熨台,距离有四五米左右。(3)、证人李某某(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徐国义还打过刘某某、闫某某、刘某某。打刘某某是听徐国义自己说的。打刘某某、闫某某是我看到的。(4)、证人孔某某(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我知道同犯刘某某去年被打的事情,大概是2013年7月份的事了,因为刘某某干活干的不对了,徐国义打的刘某某。大概是2013年7月有一天中午吃饭时,徐国义过来就给刘某某一炮子,然后又打了几下,这时刘某某脸红肿了起来。去年也是7月份,一天早上在车间干活时,我去给送笔记本,听见有电棍响的声音,我就过去看,看见徐国义手里拿着一个电棍从刘某某颈部移开。2013年7月份,刘某某跟我说他耳朵疼,有东西流出来,我一看是血水流出来,然后我要了消毒水给他,他说是徐国义打的。(5)、证人刘某某(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我看到过刘某某的脸部肿了,后来听孔某某和赵某某说是被徐国义打的。(6)证人杨某某(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我看到徐国义打刘某某两次。时间是2013年刘某某刚下分到这个车间的时候,大概是7月份左右,因为刘某某活干的不好,徐国义当时在车间干管线的,就是管生产质量。第一次我看到是因为交活,刘某某的活干的废料太多,徐国义说刘某某时,刘某某不太听,徐国义就用拳打刘某某的脸。第二次是因为刘某某的活干不出来,生产任务完不成,徐国义就给刘某某打了,这次打的比较重,脸部肿起来了。我没看到过刘某某耳朵里流出脓。(7)、证人王某甲(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2013年7月份,徐国义因为刘某某在干活时,说刘某某干的活没干对,两人发生口角后,徐国义用拳头打刘某某的脸部,后来我看到刘某某的脸部肿了起来,挺严重的,肿的很高,像面包似的,在车间靠门右手边中间机台打的。当时旁边干活的犯人杨某某看到了,剩下的记不清了。我就看到徐国义打刘某某这一次。(8)、证人张某甲(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徐国义打过刘某某、还打过李某某,这个是我看见的。大概是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应该是夏天的时候,我们在车间干活,突然大伙就都往熨台那跑,然后大伙就说徐国义打刘某某了。(9)、证人商某某(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徐国义负责给我们分活、派活。我看着徐国义殴打其他犯人两回,其中有一回是在车间干活的时候,刘某某坐在我前面干活,徐国义就因为刘某某干活慢供不上,徐国义就给刘某某一撇子,打的刘某某后脖子。(10)、证人王某甲(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时间大概是2013年6月份左右,徐国义和刘某某吵吵起来,具体因为什么我也不知道,当时我在前边干活,然后徐国义就开始打刘某某,当时一大帮人都围着,具体过程没看清楚,但过后看着刘某某的脸肿了。(11)、证人闫某某(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刘某某刚到监狱时,干活跟不上,徐国义就打他了。我亲眼看见徐国义打刘某某就有三回。(12)、证人张立建(江城监狱服刑犯人)证实,时间大概是2013年夏天,晚上回监舍我听别人说的,徐国义把刘某某打了,具体因为什么不知道。(二)、徐国义打李某某的证据(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10月26日下分到三监区当天徐国义就找我,问我家里一个月汇多少钱,我说500到1000元,他说他没钱,让我和他一起吃,他说他能罩着我,我刚来,不懂,没办法就和他一起吃了,其实心里不愿意,我被迫和徐国义吃了半个月左右的饭,都是我花钱,徐国义根本就不拿钱,这期间我花了一千元左右。吃了不到20天的饭,我俩说起我案子赔偿的事,徐国义认为我家有钱,他让我家里人往他卡里汇5000元钱,说是给他的关系费,他能罩着我,不然收拾我,并说你信不信我拿电棍电你。我当时说钱太多了,我母亲就一个人,拿不出那么多钱。徐国义说我不管那些,要不你向朋友借,我当时害怕没吱声。徐国义说我给你几天整钱,他就走了。徐国义向我要钱的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好像是十一月初,当时减刑的马上要放了,在监舍他的铺上跟我要的钱。徐国义向我说要钱的事后,连续三天问我钱啥时候汇,当时我俩在一起吃饭呢,前两次我说现在没有,最后一次我跟他说汇不了。徐国义说你等着吧,有你好果子吃,你看我在生产线上能找到你毛病不。在我说汇不了钱之后的第二天,我在工作上出了点问题,当时李某甲队长没在,徐国义向王忠武和武志杰政委汇报了,两位队长说我了,让我把错误改了,不要再发生类似的问题。我出来后徐国义把我叫到楼门口,骂我说:活你咋干的,让我找着你毛病了吧,说着上来照我肚子就踹了一脚,当时把我踹倒了。我站起来后,徐国义说,你等着晚上回监舍地。他踹我时张玉才、孔某某应该看到了。当天收工后,点完号半个小时,徐国义找我,把我叫到监控死角,骂我说让你差我事,当时张玉才在跟前,我当时没吱声,徐国义和张玉才上来就用拳头打我头部,徐国义打的比较狠,把我左下的一颗大牙都打掉了。(2)、证人李某甲(江城监狱三监区二区分队长)证实,那阵是李某某刚来时,徐国义教李某某活,有两次李某某活不咋好,徐国义跟我汇报了两次,我就把李某某叫过来说了他两句,他俩可能因这个事儿产生了矛盾。有一天我在车间值班时,值班室有个窗户,我从窗户里看到徐国义和李某某在车间里打了起来,我就把他俩拉开叫到办公室说了他俩两句。后期我听犯人说他们晚上回监舍打仗了,但是那天晚上不是我值班。(3)、证人孔某某证实,刚开始徐国义和李某某一起吃饭,有一天发生争吵之后就分开了,从那之后徐国义就找李某某毛病。啥时候记不清了,在监舍主要有徐国义还有其他犯人一起打李某某,当时我看见李某某满脸是血上水房了。之后还听李某某说他牙让徐国义打掉了,听说因为徐国义向他要五千块钱的事,但这个是我听说的不是看见的。(4)、证人张某甲证实,应该是2014年的事,那回是在监舍,徐国义、李某某他们在下铺一大帮就打起来了,后来散了之后,李某某往铺上一躺,这时候我看了他一眼,后来他们就报告干警了。(5)、证人赵某某证实,徐国义是管线的,负责检查我们生产数量和质量,是陈纯龙让徐国义管的。徐国义打过李某某、刘某某,都是我亲眼看见的。打过李某某一回,在李某某刚入监时,李某某和徐国义在一起吃饭,吃饭时徐国义让李某某给徐国义拿4000块钱,李某某没给他拿,后来回到监舍,徐国义、张玉才、还有一个人,三个人把李某某打了。(6)、证人商某某证实,有一回我们收工回监舍后,我上水房时我就听见监舍里面有人吵吵,我一回到监舍就看到徐国义和李某某他们打完仗刚被别人拉开,我一瞅李某某鼻子出血了。(7)、证人王某甲证实,2013年某一天晚上,我上厕所期间听着楼道有吵吵声,等我上厕所回来,我就听别人说徐国义把李某某打了,具体因为啥我也不知道。(8)、证人闫某某证实,徐国义打李某某的时间忘了,反正是晚上收工后回监舍。(三)、徐国义打赵某某的证据(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记得好像是2013年6、7月份期间,当天在车间干活,徐国义把原材料藏起来,向武政委报告说我干活没干够,出武政委办公室后,我就和徐国义骂起来了。郭某某是班长,然后郭某某叫人招呼我过去,我没过去,他就过来先打的我,然后徐国义过来打的我,我当时打了郭某某一拳,之后民警处理的。郭某某走之前给我存到消费卡700元钱,大概意思就是打我了挺对不起的。这件事我认可监狱对徐国义做出的处罚,当时是郭某某先动的手,徐国义属于帮忙的。我与徐国义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现在也不想追究徐国义了。(2)、证人孔某某证实,徐国义在监区服刑期间有打骂其他罪犯的行为,还打过赵某某,这个我最清楚。原来他俩不错睡觉也挨着,后来徐国义打常宝坤让赵某某动手,当时赵某某没动手他俩就闹掰了。关系越来越僵,有一天日期记不清了,在车间徐国义跟一帮犯人打赵某某,当时赵某某嘴里都是血沫子,躺地上起不来了,后来在咱们监狱卫生所看的病。帮助徐国义打仗的有张玉才、吕天会、外号“土豆子”。”(3)、证人闫某某证实,2013年夏天,徐国义打赵某某我看见了,因为啥不知道。(4)、证人李耀力证实,2013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当时没在场,后来听说徐国义和赵某某单挑打仗,具体什么原因和过程我都记不清了。我就听过他俩打过一次仗,别的也没有听到。(5)、被告人徐国义供述,2013年,因为生产的事我先动手给赵某某打了,他没还手,当时民警制止并处理了。另供述,我和赵某某因为生产发生过冲突。2013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在三监区,我是管线,他生产的东西不合格,我告诉干警了,他以为我扎针,我俩就发生争执了,就打过他一次。(四)、徐国义打闫某某的证据(1)、被害人闫某某陈述,2014年2月份,刚过完年,在车间我活干完后头有点疼,休息一会儿,徐国义让我再干点,我说我头疼,徐国义就给我两拳。(2)、证人孔某某证实,时间记不清了,在车间我亲眼看过徐国义打过闫某某,什么原因也记不清了。(3)、证人李某某证实,徐国义还打过刘某某、闫某某、刘某某。打刘某某是听徐国义自己说的,刘某某、闫某某是我看到的。闫某某是一个半月前在车间用拳头打的头部,好像是因为要吃的没给徐国义。(五)、徐国义与刘某某厮打的证据(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今年的6月14日,上午大概九点左右,因为我活忙,没有给他送料,他就骂我,我问他你骂谁呢,他说就骂你呢,然后过来用拳头打我的脸,我的脸被打肿了。我也动手了,后来大伙给拉开了。监区的武政委把我俩都给批评了。(2)、证人赵某某证实,徐国义打过李某某、刘某某,都是我亲眼看见的。2014年8月,我们快出监时,徐国义让刘某某代替别人干活,刘某某不干,徐国义用拳头打的刘某某,当时我和刘某某在前后机台,当时我还上去拉来的。(3)、证人刘某某证实,今年头一阵徐国义把同犯刘某某给打了,我看的很清楚。(4)、证人杨某某证实,头一阵徐国义和刘某某他俩打过仗。(5)、证人张某甲证实,徐国义打刘某某我没看着,但听大伙说是徐国义打刘某某。(6)、证人王某甲证实,2013年6月份左右,当时我们在车间干活,听着我身后有吵吵声,我就回头瞅一眼,看着别人把徐国义和刘某某拉开了,后来知道徐国义打刘某某了,具体因为什么事打仗的,我也不清楚。(7)、证人孔某某证实,时间太长了,实在记不起来了,我记得在车间亲眼看见徐国义打过刘某某,什么原因不清楚。(8)证人李某某证实,徐国义打刘某某是我看到的。是在二十左右天前,在车间刘某某干活机台用拳头打头部,因为啥不知道。(9)、被告人徐国义供述,大概是6月中旬左右的上午还是下午记不清了,我们在干活时我过去找刘某某,让他给我送料,他说没时间给我送,我说你啥意思,他也说你啥意思,这时我上去就打了他一个嘴巴子,他也还手了,这时其他犯人就给我俩拉开了,值班民警也给我俩批评了。我先动的手,打了他一个嘴巴子,刘某某还手了,把我鼻子打破了。(六)、徐国义打李某甲的证据(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刚来时我们监区管质量的罪犯徐国义打过我一个嘴巴子,向我借了一盒烟,但是没还。后来给我的几袋方便面,他说没烟了,拿方便面顶的。因为我刚来,干活总干不明白,产品质量不好,徐国义管产品质量,当时打我一个嘴巴子,但过后向我赔礼道歉了。(2)、被告人徐国义供述,今年六月份因为生产的事还打过李某甲,但是当天晚上开中队会,我就给他赔礼道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义在服刑期间,无视监管法规,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及与其他被监管人员互殴,破坏正常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徐国义提出的其没有殴打过刘某某、李某某及闫某某,只是因生产一事与他们有过争吵以及与赵某某是相互厮打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有关证人当庭推翻在侦察过程中出具的部分证言一节,因出庭证人未作出合理解释,同时,亦未提出侦察人员存在暴力取证情形,且证人在侦察阶段所证事实,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对有关证人当庭证言与侦察中作证不符部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国义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国义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零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于亚红审 判 员  刘艳娟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