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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施维三与蔡豹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维三,蔡豹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施维三,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豹彪,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维三与被告蔡豹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维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施维三负担。审判员  王金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