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十民初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朝文与刘朝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文,刘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413-1号原告:刘朝文,居民。被告:刘朝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等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朝龙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