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乔广义与潘悦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19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广义,潘悦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319号原告乔广义,农民。被告潘悦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广义诉被告潘悦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清偿欠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乔广义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