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民一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夏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农民。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景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令辉、被上诉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许晓芬审判员 崔清海审判员 刘万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