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谢某某,女,藏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收到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