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江河与吕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江河,吕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林江河,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吕俊平,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江河与被告吕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林江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林江河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