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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江河与吕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江河,吕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林江河,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吕俊平,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江河与被告吕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林江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林江河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