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费通知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46号申请人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岭,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人防易缴字(2015)第001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康定医院项目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33500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人防易缴字(2015)第001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另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