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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科澜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艾格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科澜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艾格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苏州市科澜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平。委托代理人柳建平,苏州市武江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艾格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科澜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艾格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市科澜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艾格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科澜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苏州市科澜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