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廖建纲与万锦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纲,万锦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廖建纲,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锦萍,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纲与被告万锦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建纲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廖建纲负担。审 判 长 董 杰代理审判员 沈伟俊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晶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