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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力得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151号罪犯杨力得,男,1971年2月5日出生,藏族,文盲,甘肃省舟曲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以(2010)舟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力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附加刑:罚金1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5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陇刑执字第300号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3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在“三课”学习中成绩良好,生产劳动中顺利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力得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罪犯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悔改。在“三课”学习中,各科成绩优异。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该犯积极参加生产,严格遵守生产车间规程,按制度操作,更好的完成了生产总任务,多次受到分监区的表扬。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力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