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盈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小学二年级文化,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盈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线嫕、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双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雄风牌XF150ZH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其妻子张某某),沿保瑞线从瑞丽方向驶往保山方向,当日14时许,其行驶至保瑞线K62+100M处靠边停车后起步时,与后方驶来李某某驾驶的钱江牌QJ125-F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岳母坎某某)相撞,造成四人受伤,坎杰盖经送盈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1月7日,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被告人杨某某起步变更车道过程中妨碍原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乘客坎某某、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双良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调查。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项共56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且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1.被告人杨某某的正侧面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查获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及云通司鉴中心(2014)NO1血检字第656、657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云通司鉴中心(2014)NO1车鉴字第576、577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及车辆检验鉴定告知书;6.盈公交认字(2014)第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病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0.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1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取证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调查,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自首,且其亲属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写有谅解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万莉施人民陪审员 杨钰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