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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青青、王雄杰与王正国、王春香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青青,王雄杰,王正国,王春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11-1号原告:徐青青。委托代理人:彭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雄杰。委托代理人:彭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国。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香。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青青、王雄杰与被告王正国、王春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将被告王正国���王春香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95号1层1、2、3、5(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武房权昌字第2011000097号、第2011000040号、第2011000118号、第2011000086号)四套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将原告王雄杰名下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友谊大道全旺科技小区房屋(房权证龙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解除(2014)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王正国、王春香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95号1层1、2、3、5(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武房权昌字第2011000097号、第2011000040号、第2011000118号、第2011000086号)四套房屋的查封;二、冻结、查封被告王正国、王春香名下3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青青、王雄杰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351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徐青青、王雄杰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徐青青、王雄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正国、王春香名下3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2014)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对原告王雄杰名下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友谊大道全旺科技小区房屋(房权证龙房字第××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