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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桂芝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林,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孙小林,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王桂芝,女,194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小林与被执行人王桂芝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11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11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同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