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曙光与刘效仁、赵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曙光,刘效仁,赵连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商初字第14号原告王曙光。委托代理人马怀福,潍坊寒亭永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效仁。被告赵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曙光与被告刘效仁、赵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王曙光负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方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