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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固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曙光与刘效仁、赵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曙光,刘效仁,赵连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商初字第14号原告王曙光。委托代理人马怀福,潍坊寒亭永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效仁。被告赵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曙光与被告刘效仁、赵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王曙光负担。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方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