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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秋香与谭向群、廖兴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香,谭向群,廖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陈秋香,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谭向群,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廖兴平,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秋香与被执行人谭向群、廖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力波审判员  李文伟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