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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天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天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223号罪犯王天赐,又名王斌,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以王天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8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700号刑事裁定对王天赐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5日)。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再次提请对罪犯王天赐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天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其中单项奖励成绩215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天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得积极12个(其中单项奖励成绩215分),并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王天赐系病犯。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账卡》、《罪犯奖励审批表》、《奖、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劳动能手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天赐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其系病犯,对其减刑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天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5日),罚金8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