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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黄昌茂与株洲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茂,株洲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黄昌茂,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交汇处中鸿时尚新天地1栋2820号。法定代表人陈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茂诉被告株洲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茂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阿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黄昌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昌茂承担。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