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某、沈某甲与沈某乙、王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沈某甲,沈某乙,王某,沈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徐某。原告:沈某甲。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劼成。被告:沈某乙。被告:王某。被告: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告徐某、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王某、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1日通知原告徐某、沈某甲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徐某、沈某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