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贾某某,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刘振屯乡。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顾     春     华审 判 员 申     建     立人民陪审员 陈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