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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罗某、陈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利军,陈某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二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利军,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汝城县文明乡。2010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2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明,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资兴市青腰镇。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利军、陈某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利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29日6时许,被告人罗利军、陈某明伙同“老表”及“小洪”(二人均在逃)窜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九公里韶关冶炼厂,在二系熔炼车间外购补充铅堆场将28条铅锭盗走。罗利军、陈某明在厂外将铅锭搬上一辆三轮摩托车时被韶关冶炼厂经警大队的队员发现,罗利军、陈某明被当场抓获。经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8条铅锭重1120公斤,价值人民币14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0)韶曲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英德监狱(2012)英狱字第1219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证人马某、王某甲、王某乙、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利军、陈某明的供述,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韶浈价鉴(2014)第13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韶南派出所韶公浈(韶南)勘(2014)0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利军、陈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利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罗利军、陈某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所窃财物已被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罗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陈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宣判后,罗利军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家中上有父母、下有妻儿需要照顾,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并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利军及原审被告人陈某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以上事实的所有证据均经一审开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利军及原审被告人陈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罗利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罗利军、陈某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在量刑时根据罗利军的犯罪事实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累犯的量刑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对其判处的刑罚量刑适当,其要求再次从轻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罗利军所提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磊审 判 员  喻 权代理审判员  陈俊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