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威与王典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王典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568号原告:王威。委托代理人: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典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王典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30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王威负担。审 判 员 徐喜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齐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