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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穆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478号原告穆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洪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