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穆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478号原告穆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洪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