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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刘志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刘志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王冬梅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颖,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田委托代理人:崔守星,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慧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工。原告王冬梅诉被告刘志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