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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李一×,女,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李二×,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玉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被告李二×及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一×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长子李三×13周岁,次子李四×5周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无奈于2008年1月带生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7月24日起诉离婚,静海法院作出(2011)静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自判决下达后,至今约4年时间双方无来往,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婚生长子、次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补偿抚养费62000元(自2008年1月至2015年2月共计5年零2个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挺好,并生育两个儿子,由于被告患病,造成夫妻有过争吵,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应对被告尽扶养义务,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李三×13周岁,次子李四×5周岁,均随原告生活。被告李二×患有“腰间盘突出”及“腰椎管狭窄”的病症,在治疗期间,原告曾去探望,并为被告购物、出钱。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诊断证明、(2011)静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二子,在被告患病治疗期间,原告亦去探望,表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均应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患病,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凤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