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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树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东区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刘树星,临沂峻山木业有限公司,孙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河东区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刚,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树星,男,住临沂市莒南县洙边镇。被执行人临沂峻山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琦,经理。被执行人孙胜涛,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树星、临沂峻山木业有限公司、孙胜涛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