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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亚宾与艾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宾,艾红伟,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李亚宾,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艾红伟(曾用名艾小伟),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第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岳殿召,矿长。委托代理人杨艳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宾诉被告艾红伟、第三人平顶山市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艾红伟、第三人平顶山市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宾负担。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馨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