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曾某甲、曾某乙等与人是夫某、曾某丙等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68号原告:曾某甲,男,汉族,身份证:441611197508146411.联系电话:1361301****;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中新村五巷3号30l。原告:曾某乙,女,1980年08月23曰出生,汉族,联系电话:;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原告二人是夫某。被告:曾某丙,男,汉族,身份证:441521197610210077.联系电话:;现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许某,女,汉族,身份证:44152119811001236X.联系电话:;现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二人是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曾某乙诉被告曾某丙、许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曾某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曾某丙、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曾某乙撤回对本案被告曾某丙、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某甲、曾某乙承担。审 判 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程姣英(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