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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章财军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财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238号罪犯章财军,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绍越刑初字第1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财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上诉后,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3年4月21日以(2013)浙绍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章财军自入监服刑至2015年1月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章财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章财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财军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