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朝阳凯臣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万二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万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471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榆林市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万某某支付租赁费5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并承担执行费7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万某某一次性向朝阳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支付30560元,下剩23000元榆林市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700元由万某某负担,现本案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7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斌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