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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0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启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0层,组织机构代码68470831-6。法定代表人李植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鹿兵。被执行人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96546087-1。法定代表人孙兴兰。被执行人孙兴兰,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雲鹏,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4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诉讼阶段依照(2014)思民保字第94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毕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孙兴兰、吴雲鹏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88.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