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勤亮与牛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亮,牛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徐勤亮。委托代理人马星月。被告牛银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亮与被告牛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迪—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