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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行字第1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丰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丰森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行字第183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丰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上京镇街道京中路020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7321-7。法定代表人陈维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安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8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738340-2。法定代表人肖永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丰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50000元及诉讼费用128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