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开春诉被告王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春,王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35号原告赵开春,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灵丘县东河南镇三合地村人,现住该村。被告王天国,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灵丘县东河南镇大北地村人,现外出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开春诉被告王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