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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于文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星火支行,于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星火支行,住所地:临沂市临沂市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西100米路北。负责人张刚,行长。被执行人于文斌,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沂蒙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于文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于文斌所有的银行存款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