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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辉与第二师社会和劳动保障局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幸福加美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库垦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陈辉,男,1965年出生。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冯刚,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米海强,男,该局劳动工资科(仲裁信访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高原,女,该局劳动工资科工作人员。第三人新疆幸福加美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二十二团一连。法定代表人:吴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庭,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齐,男,该公司职工。原告陈辉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师劳社工决字第1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辉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新疆幸福加美养殖有限公司对原告陈辉申请撤回起诉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 判 长  迟万龙代理审判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