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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汤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酒后驾驶闽J×××××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安市赛岐镇牛兜沿国道104线往赛岐高速路口方向行驶,行经该线2146KM+200M路段时,碰撞前方由蔡某驾驶的浙C×××××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汤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汤某抓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汤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汤某赔偿被害人蔡某的经济损失共计3800元,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提取笔录及光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叶某、张某、王某的证言,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汤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雷华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凌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选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