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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佐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佐恩,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曾佐恩,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大井镇。委托代理人涂里,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执行人彭勇,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五矿镇。本院在执行曾佐恩申请执行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4)江安民初字第70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佐恩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彭勇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 来自: